方大特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  本次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7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11日起施行。

2020826日,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及其相关规定。

(二)变更日及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01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按照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7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程序合规,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和文件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三)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828

发布时间: 2020-09-25 17: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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